导语:北京绿茵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江分和益达公司自2017年,陆续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中标施工绿化工程,8年来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审计付款,致使该公司债台高筑,无力运转。分公司法人称亿元工程款数年不审计,公司被江口县多部门联合围猎。

2026年元月,农历年关将至。北京绿茵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法人薛建兴的心情如同彼时的天气,一片萧瑟苦寒。
漫步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河沿岸,莲花大道沿线景观工程望着自己施工打造的林木葱茏,步道蜿蜒的太平河沿岸绿化带,他心绪烦乱。

谁能想,一个被政府赞许、群众认可的景观工程,竟成了被围猎的对象。这让薛建兴这个来自江苏常州的园林匠人倍感焦虑。
贵州江口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地处梵净山脚下,东邻碧江区,南抵岑巩县,西毗石阡县,北接印江、松桃县。

境内著名的景点梵净山为中国AAAAA级旅游景区。是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第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
2017年,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为做好该省第六届全省小城镇发展大会观摩会,为完善该县旅游配套设施而进行了太平河沿岸景观工程、莲花大道沿线绿化项目、太平镇抹茶广场三个专项工程。
工程在一片热闹祥和中正式开启。
贵州鸿合益达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江口县太平河沿岸景观工程一期。合同中标价4300万元。工程于2017年开工,2018年10月完工。
实际施工单位为按江口县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施工单位按要求增加工程量,实际完工后的工程总量近1亿元。
2017年7月,当地政府支付该工程进度款2800万元。
2018年该工程完工后,江口县住建局驻场代表杨秀平,贵州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吴猛德,鸿和益达公司项目实际施工人薛建兴等人进行现场验收工程量。工程量双方无异议后,施工方向业主单位追查工程款和结算审计。
2021年3月,实际施工人薛建兴发现,太平河沿岸景观工程款被江口县住建局付给与中标单位贵州鸿和益达公司毫无关联的江口正诚企业2500万元。
面对这个突发情况,贵州鸿和益达公司委托薛建兴向江口县住建局申请调取2500万元工程款的前期拨款凭证,住建局副局长杨辰用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展示。
同年,江口县住建局副局长邓飞等人为掩盖上述违规拨款一事,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中标单位所在地,欲后补2500万元的支付委托材料。在中标单位没同意的情况下,邓飞等人又前往思南县住建局,请该局领导向鸿和益达公司施压,妄图开具假委托书,以此瞒天过海,围猎施工单位。
江口县住建局为何会向一个与中标单位毫无关联的江口正诚企业转款2500万而上蹿下跳,欲盖弥彰。个中缘由,不由人深思极恐啊。
此外,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份中标江口县莲花大道沿线景观工程项目。中标价965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支付60%的款。该工程于2017年元月施工,2017年8月完工。2018年江口县林业局协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和工程量的核实清点,工程量无异议。
时至发稿日,该工程亦没有进行合理审计。
记者深入了解获悉,以上两个工程没有进行合理审计的主要原因在于施工单位与江口县住建局存在苗木主材价格的分歧。
而分歧的焦点在于江口县住建局称以上工程的询价单已丢失,只能按该局自己出具的苗木主材价格进行审计。而这个由江口县住建局自导自演的数据,与最初的询价单相差甚远。
用薛建兴自己的话说,如果按照江口县住建局出具的询价单进行审计,我们施工方不但拿不到工程款,还要倒给他们几千万元。
然而,2023年8月21日,薛建兴等人在江口县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陪同下,于该局一楼档案室发现了有江口县住建局、江口国家湿地公园、江口县林业局主要领导签发的“关于莲花大道沿线景观工程绿化、江口湿地公园项目建设和太平河沿岸景观工程苗木询价报告”
10月17日,江口县县委书记曹勇为两项工程的审计问题,组织召开第一次专题会,安排10天内予以解决。
10月24日,江口县分管建设的副县长李云召开第二次专题会,召集2017年询价小组成员核实了询价单的真实性。
12月1日,江口县召开第三次专题会。该县财政,纪委,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参加。该县县委书记曹勇在会议上强调: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与施工方沟通,尽快妥善协商处理项目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自此,该事情再无任何进展。
2024年,江口县住建局的第二步围猎开始了。
材料显示,太平河沿岸景观绿化工程中标价4300万,实际施工近一亿元。其中5700万工程量增加工程。
江口县住建局在隐瞒江口县委书记曹勇关于2023年12月1日主持召开的关于研究江口县莲花大道沿线绿化项目和太平河沿岸景观工程一期项目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精神,诱骗施工单位去江口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施工单位在质证笔录中多次明确陈述了2017年的询价单事实。此后,实际施工方,住建局,法院工作人员及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签字确认了《现场勘查表》。
然而,江口县人民法院姚俊芳利用职务便利,划去了《现场勘查表》第四项中的“参照《苗木报价表》”字样。
薛建兴告诉记者,姚俊芳的举动,直接干扰了第三方的评估结果。以至于评估结果不被施工方所承认。为此,施工方向江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贵州世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12月2日《异议函复》之回复”,明确表示不认可此评估结果。这就是导致以上两项工程不能正常审计的主要原因。
薛建兴表示,以上的事实十分清晰的表明,不是我们施工方不愿意配合审计,而是当地政府不顾事实真相,算尽机关,一定要把施工单位围而猎杀,以此掩盖他们不可告人的秘密。
此外,记者了解到,江口县多局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现象。
,江口县莲花大道沿线绿化项目施工设计一体化工程
建设单位:江口县林业局
中标合同价9650万元,已支付93%,计8700万元。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支付60%,2017年年底审计结束后支付至95%。然而该项目在至今未审计的情况下,已经超付了33%,即3100万元。
二,莲花大道省溪司临河段绿化项目(莲花大道工程合同外补充协议)初审价约805万元,已支付600万元。据内部人士透露,该款项是使用伪造公章,没有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签字授权,张红冒充刘航签字,将工程款600万元转至江口凯达劳务有限公司。
三,江口县太平河沿河两岸景观(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合同价4300万元,已支付5300万元(注:合同没有增加工程量)。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完工支付70%,最终审计结束后支付至95%。因项目至今未审计,所以超付约53%,即2300万元。
其中,2800万元支付至中标单位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2500万元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至江口县正诚企业有限公司。
四,抹茶广场
建设单位:太平镇人民政府
合同价4000万元,已支付4400万元,按合同超付约1600万元。
严重涉及国有资金流失。
据知情人爆料,江口县太平镇抹茶广场人工湖从2017年7月完工至今,湖漏水严重,无法存水。人工湖因没有水源,太平镇政府在项目中增加约2公里的水入湖工程,但引水项目只做了500米左右,其中100多米管道如今还暴露在阳光之下已8年之久。
薛建兴告诉媒体,我们恳请江口县政府按照《江住建呈〔2017〕201号》《江湿地呈〔2017〕24号》询价单进行审计,维护好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薛建兴表示,施工方愿意作出最大的让步,促进事情的解决。希望江口县政府年里边能够解决一部分工程款,让来自10余省份工程供应商家中几百号农民工安心过年。
编者按:江口县努力打造提升当地人居环境,为人民群众福祉而所做的工作,值得我们肯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故意托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破坏当地营商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为这个山清水秀,人杰地灵的“抹茶之都”蒙上了一层围猎的阴影。
附合同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略,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关于通用条款的约定。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另外若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8、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9、设计图纸;10、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其最新版本或最后发布的为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铜仁市金鑫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乙级 ;
联系电话: 0856-5283076 13638127883 ;
通信地址: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八里岗) 。
1.1.2.2设计人:
名 称: 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
联系电话: 021-64823490 13915089930 ;
电子信箱: 1421264858@qq.com ;
通信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2层P217室 。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2永久占地包括: /。
1.1.3.3临时占地包括:因施工需要且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同意而占用的土地。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
1.3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若有最新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执行最新标准、规范和规定。
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特殊要求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另外若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8、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9、设计图纸;10、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本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等资料。工程的施工形象进度不符合已定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及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式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上述齐全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签收。
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吴乃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欧阳中文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罗应梅)或监理工程师(郑小勇) 。
1.7交通运输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1.7.2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但需提前报发包人同意。
1.8知识产权
1.8.1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项目使用。
1.8.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吴乃刚;
身份证号:522524198008180092;
职 务: ;
联系电话:13765603237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协调办理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涉及相关事务,签署技术性文件(包括不仅限于签证、洽商、工作联系单),签署中期支付凭证。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3.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3.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有效的施工作业面、协调至施工现场50m以内的水、电、讯及排水的接驳点、临时道路,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批准的开工日期7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2.4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其中①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贰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后3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纸质竣工资料(按要求盖章、签字)和PDF版电子版竣工资料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一周须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表等资料。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并采取相应安全设施(如封闭护板、封闭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和因施工、进料等与周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保、环卫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交验合格后如属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管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观测施工场地周围所有管网、管线、排水、道路及邻近建筑物,并充分考虑基础施工对其影响,若承包人要采取工程措施,需报告监理人,费用发包人承担。
⑥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和《铜仁市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实施,并在交工前拆除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与项目部用地场地需硬化,施工车辆通行区域须配备洒水车专人洒水,禁止灰尘满天。
⑦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铜仁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发包人的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等有关规定;有配合发包人做好资料归档、结算审计的义务,及时处理好现场事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 欧阳中文 ;
身份证号:43010419681005435X;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00380265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京111141529851(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京建安B(2015)0112093;
联系电话:136-7109-0508;
电子信箱:401664403@qq.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45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向承包人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保证项目经理到位率不低于80%,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80%到位。管理人员名单在进场施工前5天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招标人认为不能胜任,需要变更的除外),若确实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获奖奖项(若有)、业绩(若有)、技术水平等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相应人员的资质(资格)、获奖奖项(若有)、业绩(若有)、技术水平等。
项目经理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超过七天的,需提前一周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发生一次扣违约金500元。
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人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扣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扣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前5天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书面报告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扣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人*次。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一周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禁止分包以外的工作。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单位的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必须在每期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时,保证按规定要求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分包人未及时按规定要求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中扣除该费用,直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交验合格后承包人无保护义务,如属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管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期限为本工程竣工时间。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部分。按照现行监理条例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环保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验收、控制、协调并解决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有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罗应梅 ;
职 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52002233 ;
联系电话:13329662881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具体见监理合同。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验收合格 。
5.2隐蔽工程检查
5.2.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遵守国家和贵州省、铜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且①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范围内施工期间交通安全,对危及交通安全的施工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防护设施,凡属施工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②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地安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③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各种杆、管线、树木、邻近房屋,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妥善保护,如因施工不当或保护不力将杆、管线、树木、房屋损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保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合同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要制定文明施工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卫生<文明>城市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综合考评、文明工地的要求。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达标方案(均一式三份),报发包人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人收到监理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需要确认的文件后7日内。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调整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一式三份)后7天内审查完毕。另要求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但不作为结算依据。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上述工期顺延的情况,发包人承担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若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的,承包人负责;
(2)因延误工期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按实另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五。
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在施工期如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工期顺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连续特大暴雨导致工地受淹、严重冰雹、特强台风、雪凝、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具体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2)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本省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异 ;
(3) / 。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2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本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必须向监理人报验。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双方均分 。
10.4暂估价
10.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5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若合同履行期间,钢材、商砼(沥青混凝土)、砂、石料地材价格波动(较2016年11月份铜仁市造价信息价格)超过10%,钢材价格按照施工同期铜仁市施工同期造价信息调整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见《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12.2.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2004年系列定额计算规则。
12.2.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计量。
12.2.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2.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含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洽商),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3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收到文件3天内审批完毕,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作为付款依据。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3天内未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被默认,据此计算工程进度款。
12.2.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否 。
12.2.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3工程进度款支付
12.3.1付款
关于付款方式及相关约定:
合同签订开工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中标总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30%,累计支付到中标总合同价款的60%;本工程结束,甲方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向乙方支付审计后工程价款的95%;2018年付清余款。
其他约定事项:
1、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算价款为准。
2、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全套竣工验收、结算资料。
甲方在收到全套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延期不提
交的,按中标总工程价款的1%进行处罚。
3、甲方接到乙方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三个月内报审计部门审计。如未报审计办理决
算,视作默认乙方工程移交,并按中标价作为结算价。
4、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未按时支付造成矛盾的,甲方将从乙
方工程款项内予以扣除支付。
12.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由承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
12.3.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2.3.4条规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3.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5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发包人签发的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支付违约金。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经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等,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清理干净。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出退场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竣工退场。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结算项目承包合同及合同报价书;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招标文件;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统计表、审批表、结算表及变更签证的详细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9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3最终结清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28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交付使用开始计时,24个月 。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有 。
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3保修
15.3.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本合同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3.2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9)其他: /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并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2.1 超过合同中确定的或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达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的。
2.2承包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数据不足及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
2.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经发包人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2.4承包人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消极怠工或不听从发包人、监理人指示,屡教不改。
2.5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2.6 承包人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
如本合同经发包人解除或终止,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妥善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的,每延期目标工期2天,扣除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承包人确保达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否则赔偿签约合同价5 ‰的违约金。
4、承包人若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达到设计图纸要求。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协商 。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自身需要办理有关保险,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2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国家、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18.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9.其他约定:本合同的计价中未包括招标代理费,结算时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实际付额度额外增加结算值。
20.争议解决
20.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提交 。
20.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甲乙双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江口县林业局
承包人(全称): 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口县莲花大道沿线绿化项目施工设计一体化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江口县莲花大道沿线绿化项目施工设计一体化 。
2.工程地点: 江口县莲花大道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江发改投资〔2016〕21号 。
4.资金来源: 地方自筹 。
5.工程内容:绿化农夫山泉道路入口至云舍桥道路沿线,长度约6.35千米,绿化云舍桥至县城段道路沿线,长度约1.7千米,护坡、涵洞、步道、景观石、生态停车场、公厕1座、绿化面积约126925.3平方米等设计施工。
6.工程承包范围:江口县莲花大道沿线绿化项目施工设计一体化的所有工程内容(具体祥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7.设计依据
7.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7.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7.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 12 月 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5 月 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 年。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质量验收合格 标准。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中标合同价为:(¥)96549279.28元人民币(大写) 玖仟陆佰伍拾肆万玖仟贰佰柒拾玖元贰角捌分 。
(2)设计部分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2)合同价格形式:
①依据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含取费标准)及相关文件计价核定本工程造价指标。
②材料价格参考2016年11月份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给定的信息价格,未给定材料参照工程所在地当期市场价格。
③人工费随贵州省每季度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系数结算时按实调整。
④机械费随贵州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最新文件结算时按实调整。
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欧阳中文 注册证号:京111141529851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同时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江口县林业局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叄 份,承包人执 叄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方牵头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80234396-1
地 址:双江街道环城北路2号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
1幢5A-100室
邮政编码: 554400 邮政编码: 100141
法定代表人: 刘兴平 法定代表人: 居凌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薛建兴
电 话: 0856-6621143 电 话: 18311869888
传 真: 0856-6621143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bjlydd1@163.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房山支行
账 号: 账 号: 11001007100053001012

第三节合同附件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5:中标通知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景观工程 | 11283224.94 | ||||||||
安装工程 | 210913.52 | ||||||||
绿化工程 | 68177550.08 | ||||||||
护坡工程 | 5089451.18 | ||||||||
土方工程 | 11788139.56 | ||||||||
附件2: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1 | 汽车吊 | 75t | 1 | 2012.3 | 租赁 | |||
2 | 汽车吊 | 70t | 1 | 2013.11 | 租赁 | |||
3 | 汽车吊 | 25t | 1 | 2012.6 | 租赁 | |||
4 | 汽车吊 | 8t | 1 | 2014.3 | 租赁 | |||
5 | 汽车吊 | 35t | 1 | 2012.8 | 租赁 | |||
6 | 反斗挖掘机 | SK250 | 1 | 2014.3 | 租赁 | |||
7 | 反斗挖掘机 | SK210 | 1 | 2014.7 | 租赁 | |||
8 | 反斗挖掘机 | FR220 | 2 | 2012.10 | 租赁 | |||
9 | 反斗挖掘机 | SC210 | 1 | 2012.3 | 租赁 | |||
10 | 反斗挖掘机 | DH230 | 1 | 2013.5 | 租赁 | |||
11 | 反斗挖掘机 | 306E | 1 | 2014.4 | 租赁 | |||
12 | 装载机 | LG956L | 1 | 2012.6 | 租赁 | |||
13 | 装载机 | T918C | 1 | 2012.6 | 租赁 | |||
14 | 发电机 | 2 | 2016.7 | 10 | ||||
15 | 自卸车 | 10t | 20 | 2012.2-2015.4 | 租赁 | |||
16 | 汽油泵 | QGZ80-30 | 2015.3 | |||||
17 | 洒水车 | 5t | 2 | 2014.5 |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吴六元 | 高工 | ||
张忙新 | 高工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欧阳中文 | 2016.1.16-2016.3.21 在富平县石川河北岸滨河路两侧行道树种植工程施工担任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邹于青 | 2015.6.5-2016.10.31 集宁示范学院泉山校区环境建设项目 | ||
造价管理 | 王娜迪 | 技术员 | 2016.8.12-2016.9.12 在杭锦旗穿沙纪念公园(东区)建设工程担任造价员 | |
质量管理 | 张言 | 技术员 | 2013.8.20-2013.9.28 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公园音乐喷泉(水幕电影)项目担任质检员 | |
材料管理 | 王新春 | 技术员 | 2013.8.20-2013.9.28 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公园音乐喷泉(水幕电影)项目担任材料员 | |
计划管理 | 王卓平 | 助工 | 2016.5.21-2016.7.18 在五原县静园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担任施工员 | |
安全管理 | 潘长欢 | 技术员 | 2016.5.21-2016.7.18 在五原县静园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担任安全员 | |
设计负责人 | 戚剑光 | 高工 | 南通市钟秀路东延(通京大道-东快速路)两侧景观带工程 | |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江口县林业局
承包人(全称): 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江口县莲花大道沿线绿化项目施工设计一体化(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等)的免费保修工作。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所有苗木成活率不得低于92%,未达到部分须及时补栽补种,养护期二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